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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监狱关于现场会见调整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3-04-1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服刑人员亲属:

  因我狱部分监区更名,各监区会见安排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部分监区更名情况

  原二监区已更名为三监区;

  原三监区已更名为二监区;

  原四监区已更名为五监区;

  原五监区已更名为八监区;

  原六监区已更名为四监区。

二、会见日时间安排

会见日

现监区名称

备注

星期一

一监区、监狱医院

名称无变更

星期二

三监区、十监区

即原二监区、十监区

星期三

不安排

教育日安排上课、考试

星期四

二监区、八监区

即原三监区、五监区

星期五

五监区、四监区

即原四监区、六监区

星期六

不限监区

星期日

不安排

例行硬件维护检测

说明: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除外。

三、可会见对象

  (一)亲属、监护人

  1.直系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父、叔父、舅父、姑妈、姨妈、侄子女、外甥子女等;

  3.基于婚姻的姻亲,夫(妻)、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夫(妻)的兄弟姐妹、夫(妻)的侄子女和外甥侄子女、夫(妻)的伯、叔、舅、姑、姨等;

  4.拟制血亲,继祖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实际形成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

  5.上述亲属的配偶;

  6.经狱政管理科审批的其他亲属。

  (二)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

  (三)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

  (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

  (五)经省监狱局或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

四、办理流程

  (一)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办理会见:

  1.与罪犯同一户口本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到监狱综合服务大厅会见办理业务窗口办理;2.与罪犯不同户口本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罪犯亲属关系证明到会见办理业务窗口核查,经狱政管理科审核录入亲属关系后办理会见;3.新投罪犯亲属会见的,如监管改造系统中已有关系登记的,按首次办理程序到综合服务大厅会见办理业务窗口办理;未有亲属关系信息登记的,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

  罪犯社会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居委会、村委会、乡镇、街道、公证部门、户籍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罪犯亲属、监护人非首次办理会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直接到会见办理业务窗口登记办理。

  (三)律师会见: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罪犯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律师助理随同参加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到狱政管理科,由狱政管理科审批办理。

  (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会见: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社会团体介绍信、公函和帮教人员的有效证件,由教育改造科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办理会见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来监会见的亲属每次不超过3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会见:

  1.会见人员持无效证件或与所持证件不符的、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批)的、酒后会见的、精神和行为明显异常的、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与罪犯案情有关联有碍罪犯改造的、携带危险品或其它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物品的。

  2.会见人员需落实个人防护,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进行现场体温测量,出现发热(体温≥37.3℃)、咽痛咳嗽等症状的,暂缓有关业务办理。

  3.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政治事件影响以及监狱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

  (三)罪犯家属来监办理会见时请不要身穿奇装异服,女性穿着不要过于暴露;不得酒后会见;办理完会见手续后,严禁携带现金、钱包、打火机、烟、手机、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卡位。

  (四)会见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1.谈论有碍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内容的。

  2.私自传递信件及现金、通讯工具、毒品、淫秽物品、非法书刊等违禁物品的。

  3.使用隐语、暗语交谈的。

  4.非外国籍罪犯使用外国语交谈的。

  5.大声喧哗或举止不文明的。

  6.未经监狱批准,对会见进行照相、录像、录音的。

  7.不服从会见现场民警管理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

  9.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以上要求如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如有其他变动调整的,将另行通知,请留意“广东省茂名监狱”微信公众号通知公告或电话咨询(茂名监狱综合服务大厅0668-7788933、0668-7788932)。         


广东省茂名监狱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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