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指引
一、什么是财产性判项?
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二、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八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
三、罪犯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途径
罪犯亲属可以持生效判决书前往原判法院履行财产性判项,取得履行凭证后将原件转交监狱或罪犯本人,移交前请自行复印留存。如没有判决书,应提供罪犯身份信息、判决字号等信息,具体以法院要求为准,判决字号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罪犯本人在服刑期间可以通过本人提出申请,监狱代为办理从个人零花账中提取款项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转缴罚金或没收财产(目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受理转缴罚金、没收财产判项,其他判项需在原判法院缴纳)。因此,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刑前,应当与罪犯本人进行确认,确保不重复履行。
四、移交履行凭证方式
履行凭证主要有履行后银行出具的票据、法院出具的收入凭证、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法院出具的缴纳证明书等。如法院要求收回银行出具的票据的,应将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纳证明等移交监狱。
罪犯亲属可通过以下途径移交履行凭证:
1.通过邮政EMS将凭证原件邮寄至广东省化州市石滩一号大院茂名监狱刑罚执行科收,邮编:525100,电话:0668-7788838。
2.通过邮政EMS将凭证原件直接邮寄给罪犯本人。
3.罪犯亲属直接送至监狱会见办证大厅由现场工作人员收取,也可送至监狱办公区大门口门岗室,告知事由后,通知刑罚执行科派人与罪犯亲属对接收取相关凭证(疫情防控期间建议通过第1、2种途径移交)。
主办单位:广东省茂名监狱 联系方式:0668-7387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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